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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後日本於 1952 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才放棄台澎,島上的住民也因此喪失日本國籍,所以 1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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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後日本於 1952 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才放棄台澎,島上的住民也因此喪失日本國籍,所以 1947 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,台澎仍是日本的合法領土,居民在法律上仍是日本人。

二二八事件不是內亂,而是中華民國政府對佔領地戰敗國平民的屠殺與清洗,已經違反國際法,觸犯了戰爭罪。

而 1946 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片面恢復台灣人的中國國籍,也遭到國際上的抗議,因為台澎的地位要待戰後和約的簽訂才能決定,這種擅自改變佔領地人民的國籍,是沒有效力的。

就如海牙第四公約第 45 條所寫的:「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」,中華民國政府既無權擅自改變台灣人的國籍,也不應該以征服者的心態對佔領地進行種族清洗與報復性屠殺,任何理由都無法合理化如此的反人類罪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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